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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5起典型案 全国首例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丢工作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周再奔 时间:2017-02-21 


 江西高院“冬日融冰”集中执行行动新闻发布会

    2月20日,记者获悉,从2016年12月12日开始,江西全省法院启动为期60天的“冬日融冰”集中执行活动,至2017年2月12日傍晚6时,全省法院实际执结案件8815件,其中,有5起典型案例被公布。

  据了解,去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至此,拉开了江西省各级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序幕。

  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江西省三级法院陆续开展了“夏日风暴”、“秋季行动”、“冬日融冰”等系列专项执行行动,每次集中执行行动都各有重点并取得了突出成效,在全省各地掀起了围猎“老赖”的热潮。

  据介绍,在日前启动的“冬日融冰”集中执行行动期间,江西全省法院共出动警力34334人次,拘传3005人次、司法拘留1041人、罚款226次实际罚款到位金额445万元、扣押368次、搜查404次、限制出境337人次、发出司法建议63次、提供司法救助1658.55万元,实际执结案件8815件。


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员工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公司辞退,要求支付补偿金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袁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向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00元、赔偿金6800元、加班工资12551元,共计22751元。

  审理情况:2016年4月18日,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该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当支付袁某经济补偿金3400元,对袁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袁某不服,以某矿业公司为被告,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袁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袁某无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于2016年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袁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袁某已提供了考勤表证明加班的事实,公司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故袁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终审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袁某加班工资10786元;驳回袁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公司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据了解,此类纠纷是全省乃至全国首次出现的新型案例,对今后指导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进一步压缩失信“老赖”生存空间,使其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创造全社会惩戒“老赖”的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将产生重要影响。

  该案审结后,引发社会热议。典型意义在于:可以规范指导单位、企事业单位制定招工用人注意事项,对被录用人员是否要审查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作出明确的界定;法院通过判决,对老赖们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如果在法院有执行案又不去履行,随时有可能保不住工作。

案例二:法院变换执行方式深化执行调查,促使案件执结

  基本案情:2004年6月,胡某等11位申请执行人分别购买了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的七户店面。同年8月19日,双方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委托租赁期限为5年,第三、四、五年均按物业投资金额的8%计算收益率。

  委托租赁期结束后,每次续签合同期限为五年,被执行人按每年不低于8%的委托租赁收益率回报给申请执行人。2010年3月15日,双方续签协议书,双方继续约定委托租赁期限为5年(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每年按物业投资金额的8%向被执行人收取经营收入。

  但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未足额收到足够的租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起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物流中心补偿店主们的租金收益差额。

  执行情况:法院判决虽已生效,物流中心却一直拖欠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租金,店主们无奈,只能通过律师于去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该中心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房产已全部抵押给银行而处置无益。

  考虑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店主们又急切需要这笔钱回家过年,并扬言若不执行到位,则集体留在法院拒不离开,承办法官立即转变思路,从物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入手,通过向法定代表人施压,以督促其执行。

  经过多方打听,承办法官终于在物流中心的某一店面内找到该中心的负责人。在长达三个小时的调解后,该负责人终于在失信名单的压力和强制措施的威慑下,与店主们达成和解,并确保年前将租金悉数偿还。

  和解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并未放松,日日督促其早日履行,最终在大年三十当天,店主们收到了来自于物流中心的补偿款25736元,并于新年初七,就由代理律师到法院申请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涉及人数多,申请执行人属于弱势群体,由于双方当事人误会较深,申请执行人情绪容易激动,法院在尽力安抚申请执行人的同时,主动出击,变换执行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负责人的办公场所。

  经过努力,不但找到被执行人——金润物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也让申请执行人看到了人民法院为保护他们的权益所付出的努力和艰辛,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奠定了基础。

案例三:人民陪执员、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联动执行效果好

  基本案情:罗某与文某系同村村民,2014年4月8日,罗某与文某签订了建房合同书,双方约定:罗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文某一栋三层半的房屋。

  2015年3月27日,罗某在粉刷外墙时,不慎从三楼摔至二楼受伤,经鉴定,罗某因高坠伤致颅脑损伤为伤残一级、双侧颅脑损伤为伤残十级。经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决,文某应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共计116546元。

  执行情况:2016年5月9日,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走访,执行人员了解到法院判决后,文某便外出务工,家人也不透漏其务工地点,电话号码也进行了更换。执行人员通过查控系统和查询,均未发现文某的财产线索。

  在年前的“冬日融冰”行动中,执行人员找到了被执行人文某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文某称因建房已欠下大笔债务,实在无法支付罗某的赔偿款,所以才外出躲避。因文某被法院拘留后未支付赔偿,再加上申请人罗某因病去世,罗某的家属与文某之间的对立情绪相当严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这时,执行人员找到法院的人民陪执员、全国人大代表杨慧芝,希望其能帮助法院协调该案件。杨慧芝欣然同意,并积极召集双方协商,2017年2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文某一次性支付罗某家属赔偿款106700元,剩余款项罗某家属自愿放弃,该案就此了结。事后,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在案件执行中,法院积极发挥人民陪执员的优势,借用他们在当地人头熟、威望高、能力强的特点,参与或协助执行,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执行助力。

案例四:被执行人扰乱司法秩序被拘留

  基本案情:2014年9月13日,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因劳务工资纠纷,发生打架纠纷,陈某将姚某左眼眶打伤。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赔偿姚某医疗费等各项合理损失9633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始终不履行法律生效义务,姚某遂于2015年11月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不但不申报财产,反而逃避法院执行。2017年1月25日,陈某被拘传来法院与姚某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意见不合,陈某言语激烈,辱骂姚某和法官,哄闹法院;

  尤其是,陈某不顾执行干警的劝阻,踢翻法院垃圾箱,造成群众聚集围观,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给执行干警和法院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严肃法纪,执行干警于事发当天依法做出罚款、拘留决定,对陈某予以罚款4000元和司法拘留15天。

  典型意义: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扰乱执行秩序,超越法律无理取闹,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五:公职人员因失信被惩戒,出差坐高铁受限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日,彭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李某驾驶)相撞,造成彭某受伤及两辆车辆受损,后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彭某损伤属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仅赔偿了彭某部分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某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彭某各项损失合计61.38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情况:2016年8月4日,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李某银行存款71000元全部扣划,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查明,李某系县某单位公职人员,其表示希望每年还部分钱,分几年还清。

  但申请执行人因该次事故急需大量后续治疗费用,希望李某一次性付清。后经法院做工作,李某仍表示无法一次性付清。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将李某纳入失信黑名单。

  2016年12月8日,李某被单位公派外地出差,但是由于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而买不到高铁票,遂被其单位取消出差。李某获悉该情况后,主动联系法院,希望能和申请人协商解决案件,执行法官遂多次召集双方协商该案,一开始双方因意见相差较大,协商无果。

  执行法官对双方释法析理,反复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李某一次性支付48万元,余款放弃,李某遂于2017年1月24日将48万元打到法院账户。为免彭某的往来奔波,执行法官亲自将领款手续送到其家中,在其办好手续后,于当日将款项转给彭某,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其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例如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不能购买飞机票、不能出国旅游等等。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因被列入黑名单后无法购买高铁票而出差未果,后来只得主动找到法院解决案件,体现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王倩、记者周再奔、见习记者陈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