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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屋赠子女 法院认定赠与未成立?
来源:市场信息报 作者:章俊棋 时间:2020-05-30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赠与关系未成立。

据悉,1979年1月,周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两对儿女。2018年3月,二人因感情不和自愿在瑞昌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位于瑞昌市大唐家园的房屋归两个女儿所有。离婚后,王某某对大唐家园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周某某认为,大唐家园的房屋系其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某又隐藏了其他共同财产,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所有权及王某某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两个女儿于2019年7月均表示不接受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虽约定将大唐家园的房屋赠与两个女儿共同所有,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也没有将该房产实际交由女儿占有、使用,且两个女儿于2019年7月表示不接受赠与,故应认定赠与关系未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涉大唐家园的房屋系安置房,目前原、被告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因此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待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若原、被告对所有权存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另行诉讼。

宣判后,周某某不服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章俊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