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法院:酒后无证驾驶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被追尾,车主被判刑还赔钱
来源:市场信息报 作者:张 娅 时间:2021-10-26
2021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行驶在路上时,被后方付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撞上,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拦下一名女路人请求帮忙报警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2.95 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遂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非常后悔,表示一定会积极赔偿,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因怀有侥幸心理,在酒后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回家,其在被人追尾后及时报警,但由于其酒精含量达到162.95 mg/100ml,属醉酒驾驶,仍构成危险驾驶罪,除此之外,其仍需要承担对被害人付某某的民事责任,而由于其属于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可以免赔。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标志着电动车从此有了新的标准,市面上的电动车按照新的国家标准,被界定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而在2019年4月15日以前生产的电动车则按鉴定标准界定为“超标电动车”“合标电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均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呼吁未取得驾驶证的“超标电动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尽快考取相应的驾驶证,以免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通讯员 张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