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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法院:“临时工”不是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法宝
来源:市场信息报 作者:郑文君 时间:2021-11-28 
柯某在某纺织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柯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纺织公司不认为柯某的事故属于工伤,故柯某向瑞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委裁决,二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纺织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柯某系其临时性短期务工人员,其与柯某之间的关系具有临时性、一次性的特点,柯某无厂牌、工服,不参与考勤打卡,报酬是一次性的,其与柯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柯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瑞昌法院经审查认为,柯某从事纺织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纺织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纺织公司的用工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诉请。纺织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临时工”不是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法宝。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或者非全日制用工有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企业以“临时性、短期性用工”为名而行劳动用工之实,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合规用工,才是企业的永续发展、行稳致远之道。 郑文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