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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法院:首次适用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审理案件
来源:市场信息报 作者:刘福山 时间:2022-01-21 
1月17日,瑞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是瑞昌法院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第一件民事案件。

被告某采石场(个体经营)为扩大生产,于2017年11月27日与原告陶某、章某签订了《矿山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将被告矿山经营权60%的份额转让给两原告,转让价为人民币180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先付定金150万元,余款1650万元待分配到约1700万吨资源后一次性结算付清。如在签订合同后两个月内被告未揭牌取得矿产资源,被告必须如数退还定金150万元。签订合同后两原告依约给付了150万元定金给被告。2020年8月7日,被告的经营者耿某向原告陶某借款9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未能获得新增矿产资源权,也未返还定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两原告给付的定金150万元,偿还借款人民币 95万元,合计245万元。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到原告起诉的标的涉及两种法律关系,而且涉民间借贷部分双方争议较大。经法官释明,原告在法庭调查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50万元。被告对返还定金无异议,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该案办理的程序及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刘福山 /文